高新区各企业: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14号)相关要求,现将高新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稳岗返还的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及社保参保关系、经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高新区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条件
企业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要求。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在高新区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2个月及以上,失业保险无欠费。
(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四)企业财务指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2019年度利润总额小于零(含)且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
2.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且其中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3.疫情防控期间,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出现政策性连续亏损3个月及以上。
(五)中小微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上述申报企业职工流失率不超过30%。
职工流失率=(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企业申报稳岗返还时上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六)财务制度健全,属独立核算单位,管理运行规范。
(七)已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提交与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以上“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的时间计算范围:起始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终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必须有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是否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
(四)与工会组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稳定岗位承诺书》。
(五)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成人社发〔2020〕14号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能受理。
五、返还标准
对经认定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2019年12月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6个月) ×2019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
六、办理地点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大道北段18号)5楼509室
七、资金使用和监管
企业收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后需建专账管理和独立核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已享受2020年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又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申报企业,经审核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人社部门、审计机构将抽取已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开展跟踪审计,对企业套取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14号)
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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